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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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相對人瀚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九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九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