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陸輝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芳 訴訟代理人 陳義河 被告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6,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52,75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