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李治平 被告 陳心盈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888號強制執行程序,依被告(即執行債權人)於上開執行請求原告(即執行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以該金額計算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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