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余瑞德 訴訟代理人 莊瑞霖 被告 黃泊錫
黃金焦 黃泉 黃憲章 黃時雄 黃克夫 黃武祥 黃清奇 黃奢春 黃永法 黃博文 黃志堅 黃明仁 黃志雄
黃志成 唐雪貞 黃麟舜 黃佩雯 林美雪 黃柏蒼 黃柏昕 黃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為0000000分之72939)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630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2,4
88.55㎡×公告土地現值15,800元/㎡×72939/0000000=1,580,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