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告 簡懋彥 被告台電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