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聲請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宸瑞 上列聲請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允啓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B000-0000_08-2_10_1_A0139(金額110,000)、B000-0000_19-2_21_2_A0139(金額55,000)三紙本票之發票日為何?並提出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所附本票之發票日不同,故有補正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