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金台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金臺年 」之記載,應更
正為「金台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