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吳楊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菊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