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6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黃有川
被 告 黃志枰
被 告 謝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