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郁嵐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3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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