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敏
鄭雅夫 鄭筌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龍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潘瑜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