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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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宋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宋宙(即 林嘉圖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同一人,且督促程序不經言詞訊問,無從為訴訟參加,債權人聲明由第三人為訴訟擔當乙節,宜依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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