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得憲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810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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