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傅蔓莉 被告 邱鎔諺
藍弘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2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38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定於108年2月19日宣判。茲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寄至本院之日期為108年1月25日,此有該書狀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惟該刑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2人提起上訴,是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顯有未合。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鴻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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