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炳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文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