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