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承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瑩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5,000元(5,985,000-100,000=5,885,000),應徵上訴裁判費88,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呂偵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