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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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叔貞 選任辯護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麗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肆、退併辦部分,二之㈢「附表七」等文字,應更正為「附表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肆、退併辦部分,二之㈢「附表七」等文字,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冠霆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