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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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申請書,其申請人為 蔡許慧珍 ,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二者為同一人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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