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九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一公克),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初步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反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含袋重一公克),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初步檢驗照片一張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