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6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複代理人 謝其演 律師相對人銘珍食品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清茂 律師
陳昱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王仲鳴 會計師(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五樓之二)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同法第110條第3項亦有明定。是上開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108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林清輝 生前對相對人公司出資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嗣聲請人繼承其父對相對人公司之出資額,相對人公司亦將聲請人之姓名及出資額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民國97年3月17日修正公司章程第5條,將股東「林清輝」變更為「甲○○」即聲請人,故伊出資額為
300萬元,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33,自得依法提出本件聲請。又聲請人經行使監察權請求相對人交付簿冊資料,惟遭相對人拒絕,而於兩造間之交付簿冊訴訟中,相對人之陳辭矛盾且悖於常情,為維護聲請人及股東權益,實有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請裁定准予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900萬元,聲請人出資額300萬元,
占總出資額百分之33,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影本在卷可憑,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㈡至於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合法通
知,雖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檢查之範圍為何未見說明,又相對人公司92年度以前之帳冊,除總分類帳外,均因颱風淹水而滅失,另93、94年度之帳冊亦已遺失,實際上亦無從實施檢查,且兩造間已有交付簿冊訴訟繫屬中,其於第二審判決所揭示聲請人得查閱之範圍內,聲請人再行聲請選派檢查人顯無訴訟利益,另保存期限外之各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依法相對人公司亦無保存之義務,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顯無理由等語。惟按,關於有限公司之營業報告、財務報表等表冊,係由董事所造具,應分送股東請其承認。而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亦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此觀諸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第48條等規定可明。而為保障股東出資權益,並使股東得以審核表冊,以行使承認權或提出異議,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乃有準用第245條之規定,賦予持有出資額一定比例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倘合於該規定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或條件之限制,對所得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範圍,亦無限制之明文。相對人公司既拒絕交付簿冊文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即非無據。又聲請人雖曾對相對人提起交付簿冊之訴訟,惟該案件聲請人請求之事項及範圍,均與本件不同,且尚於第三審繫屬中,故難認聲請人本件所為聲請無保護利益。從而,相對人抗辯自乏所據,並堪認聲請人所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
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王仲鳴會計師(會籍編號:2453,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5樓之2,電話號碼:
00-00000000,傳真號碼:00-00000000),有該會98年6月19日北市會字第0980316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王仲鳴為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
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王仲鳴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至於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第21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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