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元寶小 瑪莉 」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
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1
行「照片6紙」更正為「照片5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
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金元寶小瑪莉」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為
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8枚共80
元,亦屬在賭檯之財物,應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