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14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台幣39240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台幣84755元、48588元、48587元、1988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四)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7年度促字第421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84755│ 秋芬 │0月01日起││二二八│││元│││││├──┼───┼─────┼──────┼──────┼───────┤│2│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48588│秋芬│0月01日起││四七八│││元│││││├──┼───┼─────┼──────┼──────┼───────┤│3│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48587│秋芬│0月01日起││五八│││元│││││├──┼───┼─────┼──────┼──────┼───────┤│4│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98860│秋芬│0月01日起││四八│││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755│秋芬│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588│秋芬│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587│秋芬│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8860│秋芬│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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