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53號
原告 洪緯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勁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遵期提出借款32萬元、交付借款32萬元予被告之證明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