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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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 周炳榮 (即 歐陽豪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整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9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830││├───────┼──────────┼──────┤│合計│17,83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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