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三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者, 無庸 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一○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現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三八號裁定聲請再審,但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即屬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聲請,自屬於法不合,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