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號
再審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再審被告臺中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再審原告乙○○、丙○○ 以渠 等分別為原判決之再審原告 林王阿蒞林德旺 之繼承人,因對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云云。查林王阿蒞、林德旺因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內訴字第八六○一○六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六○號判決駁回其訴,惟查林王阿蒞係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林德旺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渠等於提起上開行政訴訟前業已死亡,並非於訴訟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自無承受訴訟可言,則其繼承人乙○○、丙○○自任為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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