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六九九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法定要件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意旨,無非云本案土地承受人因係偽農民,其所有權登記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逕行塗銷,原處分機關未予辦理,本案裁定亦無法令依據,為枉法裁定云云。均無關原裁定以其該次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之內容,究竟原裁定認其該次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之,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出,依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