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47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蔡瑞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5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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