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施清琴

施清香

施清成

施清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756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91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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