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江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3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永欽於民國113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25日止累計103,308元正未給付,其中96,521元為本金;6,6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521元

江永欽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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