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002號債權人膠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提出黃淑媛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3、陳明本件債務人除品紘企業有限公司,是否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