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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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