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41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巨營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
壢監裁字第裁53-Z6B00312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未收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是以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且須已經裁決機關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經查,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為「 郭明祥 」,有卷附交通部公路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97年8月14日壢監裁字第裁53-Z6B00312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1紙可按,又本件聲明異議人巨營實業有限公司係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異議,亦有卷附交通聲明異議狀1份可參,是異議人既非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自無權提起本件異議,其異議程序即與法未合,且屬不得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意旨,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