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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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華麗一族」DVD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1448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華麗一族」DVD光碟2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考量其立法目的在:實務上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後,對被告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若非違禁物,即無法單獨宣告沒收,本法增訂之緩起訴制度亦有相同之問題,為免前開物品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明知「華麗一族」DVD係日本東京放送株式會社授權予日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台灣地區有
DVD專屬著作財產權,竟未徵得前述專屬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6年4月26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上某網路咖啡店內,利用電腦設備以「say1974」之帳號上網至YAHOO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以新臺幣160元出售盜版之「華麗一族」DVD光碟之訊息於網頁上,待買方下標並將得標金額款項匯入甲○○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
000號帳戶後,甲○○即將商品以郵寄方式寄送予買方而為散佈。嗣經前開專屬著作權人發現報警始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盜版之「華麗一族」DVD光碟2片,而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涉犯前述犯行,業經聲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之規定,於97年7月12日以96年度偵字第144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8月10日確定在案,有該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按。然扣案之盜版之「華麗一族」DVD光碟2片,均係供上揭犯行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