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邱鴻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即 賴國祺 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7號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000元(計算式:應返還土地面積合計110.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299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24,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徐彩芳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