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俊雄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王俊雄僅繳納本息至96年3月1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82,48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證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二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俊雄│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82488││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俊雄│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2488││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