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楊迺伶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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