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7.17│95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8536號│96年度偵字第1754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第83號│97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11│97.04.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第83號│97年度上易字第3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31│97.04.1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6237號│97年度執字第9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