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2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志德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林志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亦無所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亦依法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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