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蔡麗滿 被告 邱暐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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