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志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編│有期徒刑7月(編││││號2至3曾合併定│號2至3曾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刑1年)│├──────┼────────┼────────┼────────┤│犯罪│100年10月19日│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22日││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9號│偵字第5879號│偵字第587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87│101年度易字第87││最後││703號│9號│9號││├──┼────────┼────────┼────────┤│事實審│判決│101年5月18日│102年1月30日│102年1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87│101年度易字第87││││703號│9號│9號││確定├──┼────────┼────────┼────────┤││判決│101年5月18日│102年4月1日│102年4月1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7896號│執字第4272號│執字第4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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