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5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林采鴒 (原名: 林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5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88元,及其中新臺幣31,540元自民國97年6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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