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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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345號
原告黃○宸(年籍住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黃○德(年籍住址詳卷)
姜○如(年籍住址詳卷)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五五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豐
訴訟代理人 楊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50元。
㈡原告黃○宸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未經法定代理人即原告黃○德、姜○如同意,於民國112年2月5日、同年月6日至被告門市所設置之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GASHPOINT」遊戲點數(下稱系爭遊戲點數),金額共計8,950元。惟被告之店員並未詢問原告黃○宸購買系爭遊戲點數是否經父母同意,即為結帳,被告顯未盡把關之責任,是原告黃○宸與被告間之系爭遊戲點數買賣契約,應予撤銷。而原告黃○宸購買遊戲點數之款項係由被告收取,故應由被告負返還之責,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原告黃○宸於112年2月5日、同年月6日至被告門市,透過門市設置之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訴外人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發行之系爭遊戲點數,金額共計8,950元。然原告黃○宸透過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對象為樂點公司,是原告黃○宸就系爭遊戲點數之買賣契約應係成立於原告黃○宸與樂點公司間,被告僅係受樂點公司委託代為收取買賣價金,並非系爭遊戲點數之出賣人。且不論被告有無確實確認原告黃○宸之年齡,然法令並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於代收遊戲點數款項時,必須確認消費者之年齡、是否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故被告就本件代銷系爭遊戲點數並未有任何疏失、不當或違反法令之處。被告既非系爭遊戲點數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顯無理由。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13條第2項、第79條、第3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黃○宸係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於112年2月5日、同年月6日,陸續至被告門市,經由被告門市內設置之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系爭遊戲點數,金額共計8,950元,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電子發票證明聯、電子發票存根聯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29、63-69頁),堪認屬實。
㈢次查,原告黃○宸經由被告門市內設置之i-bon多媒體事務機進入樂點公司網頁頁面進行網路交易,並持所列印之系爭遊戲點數繳費單據在被告門市繳款,有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流程圖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1-79頁),足認系爭遊戲點數之所有權為樂點公司所有,原告黃○宸乃經由i-bon多媒體事務機向樂點公司購買系爭遊戲點數,並列印繳費單據,再由被告依單據所示金額向原告黃○宸收取款項,故系爭遊戲點數之買賣契約係成立於原告黃○宸與樂點公司間,而原告黃○德、姜○如縱係原告黃○宸之父母,然非該契約之當事人,僅能就原告黃○宸訂立之契約為承認與否,並無就該契約之相對人主張權利義務之資格,合先敘明。
㈣再查,被告係提供購買平台並受樂點公司之委託代為收取價金,有樂點公司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契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1-83頁),是被告並非系爭遊戲點數之出賣人,原告黃○宸與被告間就系爭遊戲點數實無買賣關係存在無訛。
㈤原告固主張被告應注意原告黃○宸之年齡云云。然原告並未出具任何禁止將系爭遊戲點數販售予未成年人,或課予超商業者代收遊戲點數款項時,須確認消費者之年齡及是否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義務之相關法令規定供參,自難謂被告於代收系爭遊戲款項時,未詢問原告黃○宸有無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何疏失或不當之處。
㈥基上,被告既非系爭遊戲點數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則原告主張撤銷原告黃○宸與被告之系爭遊戲點數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購買系爭遊戲點數之價金,要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9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法 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