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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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順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順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順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9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