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沛騰 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
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名下如有汽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到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水電費、瓦斯費、房租之各別數額、各數額是否已與配偶分攤及每月支出電話費、交通費、保險費數千元之原因。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每月之必要支出(含學雜費),並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