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李錦珠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李銘堂
李銘輝 吳坤璋 吳俊威 吳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計算式:1203萬4684元×1/4=300萬8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與遺產分割,有所不同,本件原告已敘明公同共有物係因繼承而由兩造取得,是本件訴訟是否得僅依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分割,請詳細審究,再預納本件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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