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6號
原告 賴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劼坤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