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小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李慧曦
相對人 張銘晃
葉倩 如
鄭楚君 送達址: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銘晃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張銘晃等人業分別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同年月13日 陳明 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 張明晃 等人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陳報狀各2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