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小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小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李慧曦

相對人 張銘晃

黃珮茹

葉倩

鄭楚君 送達址: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銘晃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張銘晃等人業分別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同年月13日 陳明 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 張明晃 等人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陳報狀各2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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