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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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303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告 黃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劉美蘭